在晋代以前,中国是没有“离婚”这个词汇的,古称“仳离”。到晋代,“离婚”才正式出现在司法条例中。着名书法家王献之当时娶了名人郗昙的女儿郗道茂,王献之后来便与郗道茂“离婚”,而另娶的。古代离婚程序也没有现在这么复杂,丈夫的一句话就行了:丈夫不高兴了,可以——休妻;婆婆看儿媳妇不顺眼,可以叫儿子——出妻。孔子的弟子曾子,仅因为老婆蒸梨不熟,就将她“出”了。三国时风云人物、魏王曹操,年轻时对婚姻也不太严肃,仅仅是一时生气,就将很贤惠的原配丁氏给休了,这才有了曹丕生母卞氏“转正”的机会。
但是古代离婚虽然没有现在这么复杂,但也有相应的规定,只有——老婆不孝、不能生孩子、与人通奸、品行不端、有恶疾、喜欢嚼舌头、偷东西这七种情况,丈夫才可以考虑离婚,官府才可以判离,即所谓“七出”。最典型的当是南宋着名诗人陆游与表妹唐婉离婚的一事,陆唐这对表哥与表妹情投意合、恩恩爱爱,可是陆母不喜欢唐婉这个儿媳妇,便逼陆游夫妻俩离婚,理由是“不孝”。
后来,唐婉另嫁赵世诚,有一次赵唐夫妻俩在禹迹寺外沈园遇到陆游,唐婉很意外,叫前夫为表哥,并请表哥吃了顿饭。饭后,陆游望着赵唐夫妻成双离去的背景,情绪万千啊,遂乘酒兴,在沈园的墙上写下了至今情感人间、令有情男女唏嘘的《钗凤头》——
红酥手,黄藤酒。满城春色宫墙柳;东风恶,欢情薄,一怀愁绪,几年离索,错,错,错!
春如旧,人空瘦。泪痕红浥鲛绡透;桃花落,闲池阁,山盟虽在,锦书难托,莫,莫,莫!
后来,唐婉看到了,触景生情,无法释法,也和了一首——
世情薄,人情恶,雨送黄昏花易落;晓风干,泪痕残,欲笺心事,独语斜阑。难,难,难!
人成各,今非昨,病魂常似秋千索;角声寒,夜阑珊,怕人寻问,咽泪装欢。瞒,瞒,瞒!
被“出”后,女人的结局往往很凄惨。唐婉还是幸运的,离婚后找到了重情重义的好丈夫、皇室后裔赵世诚。但在财产分割上,唐婉是没有说话的份儿的。过去,被“出”的女人不享有财产分割权,夫家的一根草都不能拿走。唐婉也是这样,她是被陆游净身送回娘家的。至于,夫家的房产什么的,被“出”妻子根本不可能分到一间,至于公婆给儿子买的房子,离婚儿媳肯定没份。
这样说来,刚正式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与古代的离婚竟然有惊人的相信,承继了古代离婚后在财产分割上的传统概念。我这样讲并不是说正式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是一种历史的倒退,而是觉得这样的财产分割规定更为合理,符合国情,东西本来就是夫家的嘛,它与离婚妻子没有财产分割权是两回事。
但是,过去妻子被“出”后也不是说一点儿财产也不能分割,但较为有限,比如自己当年嫁到夫家时陪过去的嫁妆、衣服什么的,就可以名言正顺地带走。这样允许带走嫁妆的“条例”,在历代婚姻法规中几乎都是不变的。如清律:“离婚之日是,无论何原因,其妆奁应听携去。”这一条规定,大清也曾作过司法解释。不过,也有的朝代规定,离婚后妻子不能带走一点财产,连嫁妆也不能拿走,元典章就有这么一条,“不许似前搬取随身。”如果因女人原因,离婚改嫁的,可能连嫁妆也别想走,如现代女性一般移情别恋了,甚至要给前夫以经济赔偿。
对于平分夫妻财产,在古代也有特例。据宋洪迈撰《夷坚志》所记,宋代夫妻离婚后便曾有“中分其资财者”的说法。丙卷上有个“王八郎”条上,要“出妻”的江淮大款王八郎,便让妻子分走了一半的家产。男人身上有钱了,就喜欢包二 奶、养小三什么的,古今都有这现象。当时,王八郎与与一个妓 女搞上了,回家再自己的黄脸婆就不顺眼,要“出”掉老婆,娶这个妓 女小三。王八郎老婆很有心计,不能便宜了丈夫和小三,于是悄悄变卖家产,把值钱的东西也藏了起来。
王八郎知道后,自然更生气,铁了心要与老婆离婚。协议离婚不成,最后闹上了衙门,县太县判了“仳离”,并且允许王妻平分家产。古代离婚后,孩子都是夫家的,但这个妻子连小女儿都要带走,王八郎强烈反对,但妻子的理由更充分:王八郎没有做爸爸的资格,整天与妓 女鬼混,如果让他带孩子,对孩子成长不利,甚至无家可归,沦落为孤儿。最后,深明事理的县太爷将小孩也判给了妻子。
趣闻解密点评:其实,宋代的离婚事例很“现代”化,离婚后的财产夫妻各半。尽管如此,这些财产中也不包括房产。所以,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公婆给儿子买的房子,离婚后儿媳妇没份”,觉得这样做完全合乎常理,完全符合传统的中国婚嫁家庭伦理和财产处置的规则,并不是刻意要保护丈夫的财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