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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8日上午,北京四中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准则,揭露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某私运宝贵动物制品一案,并当庭宣判,判处王某犯私运宝贵动物制品罪,有期徒刑四年,并处分金人民币四万元。王某当庭表明认罪认罚。
被告人王某系山东省某村个人诊所医务人员,其从境外乘坐ET604次航班于2018年4月25日抵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T3航站楼,在入境通关时选走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货品、物品,被海关关员从其行李箱内抄获疑似穿山甲鳞片,经判定,疑似穿山甲鳞片别离为鳞甲目穿山甲科大穿山甲鳞片、鳞甲目穿山甲科长尾穿山甲鳞片和鳞甲目穿山甲科树穿山甲鳞片,别离毛重16.7852千克、5.4156千克、3.9686千克,经核定,价值人民币合计958080元。
被告人王某于2019年8月9日经电话告诉后到案,到案后自愿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涉案穿山甲鳞片已被依法扣押。在审理期间,王某家族自动代其预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据了解,王某从事中医工作,以为穿山甲鳞片入药可治疗多种疾病。涉案穿山甲鳞片系其从集市上捡拾后晾干,王某收集了半年时刻,预备入药运用。王某在回国途中,有人奉告其国内制止穿甲山鳞片入境,但其仍怀有侥幸心理,以为被查了就上交完事。王某当庭表明,“很懊悔,没想到会冒犯惩罚。感谢检察官、感谢法庭,我认罪悔罪。”
法院以为,被告人王某违背国家法律和法规和制止宝贵动物及其制品进出口的相关规定,带着穿山甲鳞片入镜,其行为已构成私运宝贵动物制品罪。鉴于王某具有自首情节,一起当庭认罪悔罪,自动预缴罚金等情节,依法可对其减轻处分。依据王某的违法事实、违法性质、情节和关于社会的损害程度,依法判定被告人王某犯私运宝贵动物制品罪,有期徒刑四年,并处分金人民币四万元。
法官提示
穿山甲鳞片为制止带着入境的宝贵动物制品,旅客或出国务工人员回国时,切莫存有侥幸心理带着入境。一起,穿山甲鳞片主要成分为角蛋白,与人类指甲成分无异,不食用不运用,留住穿山甲,才是对穿山甲最好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