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元璋为何如此注重法律宣传他还要求户户有此一本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3-04 18:47:09  阅读:5048 作者:责任编辑NO。蔡彩根0465

明太祖朱元璋虽身世于布衣,却十分留意总结国家比方的历史经验,特别是他亲历了元末政治腐败,法纪荡然,引起农人大起义的剧变,清醒地认识到整饬法制的重要性。

他说:“元氏昏乱,纪纲不立,主荒臣专,威福下移,由是法度不可,人心不齐,遂至全国骚乱”,“卒至于亡”。由此,他着重:“夫法度者,朝廷所以治全国也。”

“法贵简当,使人易晓”

为了尽最大或许防止元末“条格烦冗,吏得夤缘收支为奸,所以其害不堪”的坏处,还在吴元年十月,李善长等议拟律令时,朱元璋便指出,法贵简当,应以易为人知为要。

他说:“法贵简当,使人易晓,若条绪繁复,或一事两头,可轻可重,吏得缘由为奸,非法意也。夫网密则水无大鱼,法密则国无全民,卿等尽心参究,日具刑名条目以上,吾亲酌议焉。”

吴元年十二月,《大明令》完结时,朱元璋生怕“小民不能周知,命大理卿周桢取所规律令,自礼乐、准则、赋税、选法之外,凡民间所行事宜,类聚成编,训释其义,颁之郡县,名曰《律令直解》。太祖览其书而喜曰:‘吾民能够寡过矣。’”这是明初法令宣扬的一种方式。

洪武元年发布《大明令》时,他再次指出:“……古者律令至简,后世渐以繁复,甚至有不能通其义者,何以使人知法意而不犯哉?民既难知,是启吏之奸而陷民于法,朕甚闵之。今所规律令,芟繁就简,使之归一,直言其事,庶几人人易知而难犯。”

以上可见,明太祖朱元璋的身世阅历决议了他闭门不出立法精约,以使大众易知。

为防止条绪繁复,一事两头,于可轻可重之间便于奸吏行私,凡“份额之繁,奸吏可资为收支者,咸痛革之”。吴元年十二月拟定的《大明律令》,“凡为令一百四十五条,律二百八十五条”,较之唐宋律确为简当易知。一致的明朝树立今后,几回修订《大明律》,也都留意遵循简当的思维,好像《明史·刑法志》所说:“大略明律视唐简覈”。

“明刑弼教,以礼导民”

朱元璋除提出“法贵简当”外,还注重“明刑弼教,以礼导民”。明刑弼教是我国由来已久的传统法令思维,也是朱元璋以法治国的理论基础,在他手订的《大诰》中反复着重明刑弼教的重要性。明刑弼教重在明刑,以刑辅教。为了明刑,朱元璋十分注重立法,特别注重吏民知法,经过法令宣扬,整饬纲纪,预防犯罪。

《大诰》是朱元璋亲手编写的一套律法,其刑律80%以上是针对官吏的。明太祖还要求每家每户都要有一本。

《明通纪》有以下记载:“吴元年十一月命中书省详规律令。先是上以唐宋以来,皆有成律断狱,惟元不仿古制取一时所行之事为条格,胥吏易为奸弊。自平武昌以来,即议规律,至是台谏已立,各道按察司将巡历郡县,欲颁成法,俾表里恪守。”

至洪武五年(1372年)二月,鉴于“郊野之民,不知禁令,往往误犯刑宪”,特“命有司于表里府州县及乡之里社皆立声明亭,凡境内之人民有犯者,书其过,名榜于亭上,使人有所惩戒”。

洪武十五年(1382年)八月,就声明亭在实施中的坏处,再谕礼部:“全国郡邑声明亭,书记犯罪者名字,昭示乡里,以劝善惩恶。今有司概以杂犯小罪书之,使仁慈一时过误为终身之累,虽欲痛改前非,其路无由,尔等详议之。所以礼部议:自今犯十恶、奸盗、诈伪、干犯名义、有伤习俗及犯贼至徒者书于亭,其他杂犯公私过误,非干风化者,悉皆除之,以开良民自新之路……制曰可。”

声明亭准则是朱元璋创始的向大众宣扬法令,使之明礼仪、知廉耻、远罪行、惧惩罚的一种准则,也是明刑弼教的重要行动。

《大明律·刑律·杂犯》规则:“凡拆毁声明亭房子及毁板榜者,杖一百,流三千里。”除声明亭外,还有旌善亭、乡喝酒礼、祭厉、祭社稷等礼制,也都是服务于明刑弼教、宣扬法令的意图。

除此之外,朱元璋向官民全面进行法令宣教的最重要的办法,是宣讲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手订的《大诰》四篇。其内容首要是以律外峻令、酷刑处分官民过犯的事例,以及趋吉避凶之道的训戒。为了广泛宣扬《大诰》的内容,以震慑官民,朱元璋要求“户户有此一本”“臣民熟观为戒”。

洪武三十一年(1398年),还将《大诰》三编颁之学宫,作为国子监学和科举考试的内容。而在乡里则由塾师教授《大诰》。每于村庄节日民众聚会之处,有专人讲说《大诰》。“全国讲读大诰师生来朝者十九万三千四百余人,并赐钞遣还。”

洪武三十年,《大明律诰》成,朱元璋亲御午门,面谕群臣,昭示制造律诰的意图:“法在有司,民不周知,故命刑官取大诰条目,撮其要略,附载于律……刊布中外,令全国知所恪守。”

“俾官吏及合属人等知晓法令道德”

特别需求指出的是,明朝废除了传统科举准则中的明法科,改以八股文取士,因此入仕之官关于法令茫然无知,而作为底层的州县官每日都面临各种刑民诉讼,因此不得不依赖幕友帮忙断案,由此形成幕吏擅权的坏处。为了尽最大或许防止此种坏处,在《大明律》中专设“讲读律令”条作为补救办法。

《大明律》“讲读律令”条规则:“凡国家律令,参酌工作轻重,定立罪名,颁行全国,永为恪守。百司官吏务要熟读,讲明律意,剖决业务。每遇年终,在内从察院,在外从分巡御史、提刑按察史官,按治去向考校。若有不能解说,不晓律意者,初犯罚俸钱一月,再犯笞四十附过,三犯于本衙门递降叙用。其百工技艺,诸色人等,有能熟读解说,知晓律意者,若犯过错及因人拖累致罪,不问轻重,并免一次。其事干谋反、谋逆者,不必此律。若官吏人等,挟诈欺公、妄生贰言,擅为更改,紊乱成法者,斩。”

沈家本以为:“此条唐律无文,盖自元废律博士之官,而讲读律令者,世风无其人,明虽设有此律,亦具文耳。”

但清人吴坛在《大清律例通考》中对此律条有如下考证:前明成化四年旧例内开,“遍地有司,每遇朔望诣学行香之时,令师生讲说,俾官吏及合属人等知晓法令道德,违者治罪。”阐明讲读律令条在实在的日子中仍有必定的影响,并非彻底具文。

(作者为我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原标题为《讲读律令:明朝官吏遍及法令的硬任务》

来历:北京日报|作者 张晋藩

修改:袁昕

流程修改:吴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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